1.處方藥宣傳“要不得”
11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2018年第三批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件,共計30件。其中第23件,廣東某連鎖藥店發布違法藥品廣告案中,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處方藥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0萬元。
無獨有偶。遼寧某連鎖藥店發布因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安宮牛黃丸處方藥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五條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監管部門對其處罰款20萬元。
兩則案例清晰地表明,互聯網廣告已經成為國家監控的重點,涉及單位一定謹慎對待。(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2.非處方藥/非藥品宣傳要當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今日頭條”在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況下發布醫療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對今日頭條違法發布同仁堂保健食品廣告以及非處方藥非法廣告,共計罰款 300 萬元。
可見,非處方藥/非藥品宣傳也并非絕對的安全地帶。
嘉興海寧市區一家醫療器械店,在其經營場所內采取會議營銷形式銷售“嘉美康”牌低中頻高電位治療儀及“東貴堂”牌松花粉片壓片糖果,宣傳其銷售的產品具有凈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堿性,治療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頸椎疾病、靜脈曲張、帕金森、腰椎間盤突出等疾病的療效。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認定當事人涉嫌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并開出120.56萬元的罰單。